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停业登记

  • 停业登记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原件

    2

    2

    《税务登记证》(正本 、副本)

    原件

    1

    税务机关代为保管

    3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原件

    1

    持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为保管。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