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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如何办理?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事项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3

    外出经营合同

    原件复印件

    1

    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原件核对后返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原件

    1

    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

    2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原件

    1

    领取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温馨提示】
    如果您取得的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办理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