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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2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3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复印件

    1

    4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

    复印件

    1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2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