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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三条和《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
。
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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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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