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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期间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