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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
    地址:所在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电子版

    原件

    3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温馨提示】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