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粉煤灰(渣)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因而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
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
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07]158号还强调: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
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不得免征
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因此,销售煤渣的收入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