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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