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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包销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某营销公司包销开发产品,包销协议明确超出基价的部分,作为包销方的收入,低于基价部分,由包销方承担。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的超基价部分,房地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因房地产企业直接与业主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根据31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第3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按规定支付受托方(包销公司)的金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确认收入后,对于没有实际收取的超基价部分,房地产企业可确认为佣金手续费,从包销公司取得合法发票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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