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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企业购置的计算机、金税卡、IC等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
增值税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
>的通知
》(
国税发〔2006〕79号
)
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
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票)所注明的
增值税
税额,计入当期的
增值税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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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0]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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