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资产损失是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发生年度即2010年度扣除;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即2011年度扣除。 企业通过补充申报后,ctais自动计算产生多缴税款,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