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财务公司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企业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