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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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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