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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换取生产、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消费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6号
)
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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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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