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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和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是多久?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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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