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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是否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45号
)
规定:“
……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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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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