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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