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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计算个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