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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展业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