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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