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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直接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资产(股权)的,资产(股权)转让方可以视为以资产(股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转让方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该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股权)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上市公司直接定向增发股份收购目标企业资产(股权)50%以上,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由于现行的定向增发大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定向增发规则,控股股东增发股份的锁定期不小于36个月,其他股东增发股份的锁定期不小于12个月,如果收购中股份支付比例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转让方可以暂不确认所得,取得的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按转让的资产(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取得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