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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经营范围是工程机械及其驾驶室结构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产品技术咨询服务。该企业有多家子公司,目前侧重于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与管理,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和设备、场地的租赁收入。该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但是该企业并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在会计中应属于投资利得而非收入,应因此不能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