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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文件出台前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将如何处理?如何界定资料充分?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企业,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规定预提工程成本。
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销售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整的相关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