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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该公司业务人员要出国洽谈业务并对国外市场进行调研。该公司委托国外某中介公司为出国人员办理出国邀请函、出国前需要由国外向中国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中方人员出国后帮其在国外预订酒店、租车、联系当地接待等业务。该公司咨询,是否应该代扣国外中介公司的增值税?
案例中的中介公司的应税服务应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根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4的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
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
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也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本案例可以借鉴第十五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的规定。中方人员出国前接受的服务,完全在中国境内被消费掉,符合其规定,应该在中国缴纳
增值税
。而出国后的服务,由于完全在国境外消费,所以不应在中国缴纳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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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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