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退休员工不属于企业职工,因此,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住房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