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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如分得税后利润,股东为自然人是否应该缴纳个税;若股东为法人股东其取得投资收益按规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是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股东从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