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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全部退货。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请是否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是部分发生退运又应如何办理,是否还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你公司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