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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实例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的年金缴付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1.两项年金缴付比例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的年金缴付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2.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开始,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年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缴付年金标准:企业年金为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职业年金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上限是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天宇有限公司职工樊先生2014年每月实发工资5500元(公司已代缴个人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含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内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0万元的1/12为全体职工缴付年金10万元,其中全年为樊先生缴纳年金6200元。

1.扣缴个人所得税

(1)樊先生个人每月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准予按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扣除年金280元〔(5500+1500)×4%〕,其他险金1000元符合扣除标准。其每月取得工资时(实发工资加超标准缴付的个人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元〔(5500+1500-1280-3500)×10%-105〕,2014年全年应扣缴税款1404元。公司原按实发工资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了税款。

(2)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为樊先生缴付的6200元以及为其他职工缴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计缴企业所得税

天宇有限公司2014年度为樊先生等全体员工支付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上限为6万元(120×5%),超过的4万元不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