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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销售的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了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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