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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中哪些环节涉及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项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房屋、土地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属于转让资产行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所有权不转移的,属于经营租赁行为,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资产产权未发生转移,不涉及印花税,涉及转移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