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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三证合一”之后,是否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
答: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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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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