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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在2014年1月以后才开始使用和计提折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3年底购入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