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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期抵扣中“第13个月”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的实务关注点

(1)“当月起第13个月”千万别算错了,计算抵13个月包含了“当月”。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7年11月,不是2017年12月。

(2)文件规定是“第13个月”,不是“第13个月起”,也就是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在政策口径未明确的前提下,实务中最好不要在第13个月以后的月份去“抵扣”,因为从政策规定理解只能第13个月抵扣。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税凭证,60%的部分在在扣税凭证的当期2016年11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7年11月抵扣,如在2017年12月及以后月份“抵扣”,按政策规定理解不能抵扣了,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备查账。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