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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现在取消了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
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
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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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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