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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有何税收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曾,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