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
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用于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的配件,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