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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免税产品,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能否直接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用于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的配件,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