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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变更,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折旧是不是不能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