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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4年购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当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导致进项税没有抵扣,现在将该设备出售,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公司购进的设备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没有抵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现在将该设备出售,不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