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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