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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一中外合资企业,现有利润分配给日本投资方,但是该笔利润并不外汇出境外,而是留在境内再投资。请问这笔不汇出境的利润分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按照该文件相关解读,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同时还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据此,该中外合资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日本投资方,虽不汇出境外而留在境内再投资,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