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提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自用经营时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按1.2%的税率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