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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125号
)
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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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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