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规定,
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每次付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