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