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9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4.企业生产筷子出口,但国外客户要求筷子连同碗配套出口,但我企业没有生产碗,需要外购组成配套产品出口,请问购进的碗是否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附件4中规定:“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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