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50.生产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原认定是视同自产货物,现在税务机关核实该货物不能按照视同自产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规定:“六、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
增值税(以下称
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所以,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
增值税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