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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企业所得税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