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