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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时,金融机构什么时间完成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通过什么手段完成尽职调查?

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得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
(二)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前款第二项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