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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时,如何判定合伙企业的控制人?

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